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669号原告刘某甲(未成年)。监护人朱某某,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系刘某甲之母。被告刘某乙,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刘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