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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301号

王满思与张长荣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长荣,王满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满思。

上诉人张长荣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向其下达书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上诉人张长荣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荣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长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丽

审判员  许 俊

审判员  元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