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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421号

张小东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21号罪犯张小东,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张小东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张小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11月,2015年5月、10月获得季度表扬奖励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张小东于2015年缴纳罚金8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