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98号原告密山市畅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国军,男,职务经理。被告邹德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畅通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德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密山市畅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畅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山市畅通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密山市畅通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