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洪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树三,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树久,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东风村。第三人肇东市明久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立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三与被告王树久、第三人肇东市明久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王树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树三承担。
审 判 长 张正忠
代理
审判员 邵立权
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