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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洪民初字第7号

王树三与王树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树三,王树久,肇东市明久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洪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树三,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树久,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明久乡东风村。第三人肇东市明久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立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三与被告王树久、第三人肇东市明久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王树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树三承担。

审 判 长  张正忠

代理

审判员  邵立权

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