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759号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黎火进、王炳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黎火进,王炳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主任。被执行人黎火进,农民。被执行人王炳珍(黎火进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黎火进、王炳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7735元,负担执行费9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火进、王炳珍银行存款68650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