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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134号

聂思平与温德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思平,温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34号申请人聂思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密溪乡王湾村十三社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411130815。被申请人温德华,男,生于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密溪乡王湾村2社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0716081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聂思平诉被申请人温德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思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德华所有的价值2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聂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德华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密溪乡圣地庄园酒店六楼价值275000元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聂思平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九段的房屋(产权证: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2号,建筑面积:132.8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