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范广义,男,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朱良海,男,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范刚,男,住所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洪申请范广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洪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