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3行初1号原告丁玉玲。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汾河南道3号。法定代表人赵金锁,镇长。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一街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负责人耿玉凤,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玲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一街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玉玲担负。
审 判 长 赵志武
代理
审判员 王传来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