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675号原告王恒,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蔡新,女,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磊,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与被告蔡新、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免交。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兼
书记员 史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