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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行监字第00375号

石天红诉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石天红,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00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天红,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石天红因诉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3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石天红申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按协议签订支付申请人应得养老金,并补齐21个月所欠养老金。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石天红于2013年3月办理退休,之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可见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在核发石天红基本养老保险金时,缴费年限系从1998年开始起算的。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石天红的实际缴费情况核定、发放石天红的基本养老金,不存在克扣再审申请人养老金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应当按照协议发放养老金,但《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养老金发放的具体数额,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按协议签订支付申请人应得养老金,并补齐21个月所欠养老金,没有依据。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石天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武 江

审 判 员  徐桂伶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