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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447号

马小虎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47号罪犯马小虎,男,1980年6月4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2007年4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乌中刑一初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马小虎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党的原告人经济损失66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9月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马小虎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马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2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共6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共2次;2014年7月、8月、11月,2015年2月、5月和8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共6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又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