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243号原告何瑛,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委托代理人董月强。被告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瑛诉被告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何瑛负担。
审判员 邓晓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