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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892号

宫东英与孙振豪、李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宫东英,孙振豪,李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宫东英,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萍,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振豪,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李会,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以上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素芬,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号。

负责人:马圣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男,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宫东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该款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宫东英的个人银行账户,于2016年5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孙振豪赔偿原告宫东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元(已付清);

三、被告李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了结,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532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宫东英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力

审 判 员  宋玉洪

人民陪审员  左维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光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