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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821号之四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张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张金明,张毅志,张月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鸿,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明

被执行人:张毅志

被执行人:张月莲上列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隆盛涂布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9367.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