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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终312号

刘恩盛诉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恩盛,张波,任连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盛。

委托代理人:刘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

原审

被告:任连庚。

上诉人刘恩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任连庚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未通知任连庚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恩盛。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孙丽杰

代理

审判员  张连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是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