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盛。
委托代理人:刘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
原审
被告:任连庚。
上诉人刘恩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任连庚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未通知任连庚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恩盛。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孙丽杰
代理
审判员 张连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是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