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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038号

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丁森林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0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老槐庄村委会东3000米。法定代表人李志敏,厂长。

被执行人:丁森林,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与丁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森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丁森林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丁森林名下有机动车一辆,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森林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是未实际扣押该车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丁森林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