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502号原告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告王子升。被告刘宪东,1985年上6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升、刘宪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