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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502号

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子升、刘宪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王子升,刘宪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502号原告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告王子升。被告刘宪东,1985年上6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升、刘宪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