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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669号

李世春与杨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春,杨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春,男,回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杨林全,男,回族,生于1973年2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世春与被执行人杨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世春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世春与被执行人杨林全于2016年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放弃5000元,被执行人杨林全于当日支付申请人李世春2000元,剩余8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被执行人按照15000元全额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世春与被执行人杨林全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所涉执行款项的偿还方式及时限做出了明确约定,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导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世春可申请执行(2015)原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海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