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宁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宁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仑。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郭陶义。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宁都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高军、郭陶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宁民二初字第62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99442.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94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