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罗树海,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解永刚,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韩平,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海诉被告解永刚、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树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4元,由原告罗树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呼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