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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字第3479号

罗树海与解永刚、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树海,解永刚,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罗树海,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解永刚,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韩平,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海诉被告解永刚、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树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4元,由原告罗树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呼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