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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字48号

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字4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保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淑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淑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淑华在北京银行右安门支行账号60×××44人民币贰拾肆万玖千玖佰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戚永常

审判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彦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