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82号原告刘聪敏,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邱亚坡,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邱红旗,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刘聪敏诉被告邱亚坡、邱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
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刘聪敏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聪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聪敏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万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