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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782号

刘聪敏与邱亚坡、邱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聪敏,邱亚坡,邱红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82号原告刘聪敏,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邱亚坡,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邱红旗,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刘聪敏诉被告邱亚坡、邱红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

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刘聪敏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聪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聪敏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万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