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号申请执行人美天欣鑫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拉萨市。经营者林章强,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黄泽杨,具体职务不详。我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美天欣鑫食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住所地情况进行了调查:向各大银行送达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藏A952**的车子,该车辆我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进行了冻结。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拉萨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在拉萨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在拉萨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拉萨的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在拉萨无任何登记信息。我院在2016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依法进行了冻结。现所有查询已完毕,无任何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4500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其它可供人民法���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美天欣鑫食品商行书面申请并同意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待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拉萨蜀地印象餐饮有限公司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才旺格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曲央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