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4民初391号
原告:李开宏,男,住珲春市。
被告:王凤云,女,住珲春市。
原告李开宏与被告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程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开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开宏诉称:王凤云与周树明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4日,周树明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李增学、徐修坤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周树明于2016年1月15日去世。该笔借款发生在周树明与王凤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王凤云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王凤云逾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周树明与王凤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4日,周树明分两次向李开宏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周树明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徐修坤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以“徐坤”的名字签字,李增学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该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证人徐修坤、李增学出庭作证证言。
本院认为:周树明分两次向李开宏共计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周树明与王凤云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树明现已死亡,李开宏要求王凤云偿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本金为5万元,李开宏现主张王凤云偿还25000元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凤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李开宏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王凤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