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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259-2号

陈发祥与被执行人陈加应、张治宏、陈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发祥,陈加应,张治宏,陈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59-2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祥,男。被执行人陈加应,男。被执行人张治宏,男。被执行人陈德荣,男。申请执行人陈发祥与被执行人陈加应、张治宏、陈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加应、张治宏向申请执行人陈发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被执行人陈德荣保证被执行人陈加应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办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德荣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