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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9504号

刘占凯与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占凯,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9504号原告刘占凯,男,1983年5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郑丁丁,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文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占凯诉被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占凯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占凯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凯撤回对被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占凯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庆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易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