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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630号

翁健飞与陈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健飞,陈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630号

原告:翁健飞,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陈钞,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健飞诉被告陈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健飞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平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无代

书记员 张灵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