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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017号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与李宗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李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李宗光。本院在执行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与李宗光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行审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