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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511号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511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外出打工,并考虑到小孩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