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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297号

(2016)鲁1524执297号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海荣、陈甲明、赵修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荣,陈甲明,赵修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

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赵楼村80号。

被执行人:陈甲明,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赵楼村196号。

被执行人:赵修忠,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赵楼村104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