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42号申请人蒋小平,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蒋小平申请宣告黎家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小平诉称,丈夫黎家刚于2008年6月22日凌晨出门乘凉,之后至今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没有下落。儿子黎雷亦曾向派出所报失踪。现申请宣告黎家刚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黎家刚,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三村XXX号XXX室。申请人蒋小平和被申请人黎家刚系夫妻。2008年6月25日,黎家刚之子黎雷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报案称:父亲黎家刚于2008年6月22日1点20分借口出门乘凉,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之后至今,没有黎家刚音讯。2015年3月19日,申请人蒋小平诉至本院,申请宣告黎家刚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工作情况,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长白三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黎家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黎家刚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黎家刚下落不明近八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工作情况,以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长白三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黎家刚的下落。故申请人蒋小平申请宣告黎家刚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黎家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