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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500号

肖吾开提·买买提明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500号罪犯肖吾开提·买买提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新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吾开提·买买提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2011年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4月12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肖吾开提·买买提明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肖吾开提·买买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4次改造积极分子,获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吾开提·买买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2年6月、2013年5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共获得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4月、7月、2015年3月、8月、2011年4月、2012年4月、7月、10月2013年4月共获得10次表扬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吾开提·买买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吾开提·买买提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