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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116号

牛爱民与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爱民,斯日古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1116号原告牛爱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1504231973091041117),满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百合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斯日古楞,男,1987年9月8日出生(15042319870908261×),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保健所北。

原告牛爱民诉被告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日古楞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爱民诉称,2016年1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16年1月19日还款,此款至今未给付。被告斯日古楞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斯日古楞从原告牛爱民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斯日古楞为原告牛爱民出具了一枚借据能够证明其从原告牛爱民处借款的事实,应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斯日古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爱民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斯日古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玉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