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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97号

临清三和纺织集团生态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寿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三和纺织集团生态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寿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生态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寿祥,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