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生态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寿祥,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