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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389号

广东华电照明有限公司与济南晨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华电照明有限公司,济南晨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红,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旭东,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晨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震、王喜鹏,均系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电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晨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9日,原审第一次开庭时,华电公司当庭提出反诉并提交反诉状,原审法院限定华电公司庭后七日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月17日,华电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反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汇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未予查清华电公司是否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即于2016年1月22日第二次开庭时口头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潇

代理

审判员  李婷

代理

审判员  高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穆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