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593-2号

谭维凤与赵梅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维凤,赵梅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93-2号申请执行人谭维凤。被执行人赵梅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经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梅玲名下位于高密市人民大街西2410号13幢5号营业房一套,经过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要求以第二次流拍价格77400元抵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3、27、28、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梅玲所有的位于高密市人民大街西xxx号xxx幢xxx号营业房一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作价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谭维凤抵偿债务xxx元。该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谭维凤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