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武。被执行人吕增录。被执行人凌波。被执行人刘德海,阳信县。被执行人王文章。被执行人胡景泽。申请执行人刘文武与被执行人吕增录凌波刘德海王文章胡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2)滨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强
审判员 娄建武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劳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