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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241号

张晓姜与王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姜,王真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姜,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王真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晓姜申请执行王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真伦偿还给申请人张晓姜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王真伦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按月扣划其部份工资予以偿还,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