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江。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申请执行人李振江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13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贺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