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69-1号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富县北教场太和山2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存款人民币3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2016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6)陕0402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李莹名下的位于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四期4号楼4单元2层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1364**号;登记在李博名下的位于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二期F3号楼2单元3层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1061**号);冻结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姚新江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账号4161320151130567753)。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6)陕04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2016年5月9日,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500000万元担保予以解冻,申请对其提供的其他担保财产在执行结束后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姚新江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账号4161320151130567753)的冻结。
二、在(2016)陕04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后,解除对原告富县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李莹名下的位于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四期4号楼4单元2层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1364**号;登记在李博名下的位于秦都区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二期F3号楼2单元3层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106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乙燕
代理
审判员 刘明
代理
审判员 张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