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图刑初字第20号被告人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图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遗漏引用法条,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9页第6行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祥川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娄新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 磊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