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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刑初字第20号

关于被告人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图刑初字第20号被告人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图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遗漏引用法条,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9页第6行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祥川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娄新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温 磊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