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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2民初62号

李万平与倪霞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万平,倪霞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2民初62号原告李万平。被告倪霞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负责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平与被告倪霞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平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平与被告倪霞坤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倪霞坤已主动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平负担。

审判员  张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