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4民初818号

袁良荣与闫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良荣,闫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818号原告袁良荣,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身份证号码:×××219X。委托代理人肖起义,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魁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身份证号码:×××221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晟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荣诉被告闫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袁良荣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7元,由原告袁良荣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春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