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013号原告曾桂生,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钟锦洪,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生与被告钟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桂生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桂生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曾桂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满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