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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德城执恢字第9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彩法、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林彩法,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措施用)(2016)德城执恢字第9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明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彩法。

被执行人: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经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叁仟玖佰壹拾玖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