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504号罪犯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男,1988年8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伊州刑终第18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7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在服刑改造期间会的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共3次;2014年4月、7月、9月,2015年1月、5月和8月季度表扬共6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不都热合曼·阿布拉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