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673号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7月9日生。被告张某乙,男,1988年6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原告张某甲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高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