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秦文武,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柱芬,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树能,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文武、李柱芬、杨树能、李玉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该银行存款与标的相差巨大,予以放弃,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苏 毅
审判员 雷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