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星,男,200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二附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王伟,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付卫保,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金星与付卫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卫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卫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卫保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