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536号

王金星与付卫保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星,付卫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星,男,200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二附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王伟,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付卫保,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金星与付卫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卫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卫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卫保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